抗抑菌制剂国家标准
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黏膜(不包括人体足部、眼睛、指甲、腋部、头皮、头发、鼻黏膜、肛肠等特定部位),不以治疗疾病或者改善皮肤、黏膜的症状为目的,具有一定杀菌作用,且杀灭率大于或等于90%的液体制剂。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黏膜(不包括人体足部、眼睛、指甲、腋部、头皮、头发、鼻黏膜、肛肠等特定部位),不以治疗疾病或者改善皮肤、黏膜的症状为目的,具有一定抑菌作用,且抑菌率大于或等于50%的液体制剂((栓剂、皂剂除外))。
法律依据: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抗(抑)菌剂有效成分清单的通知》 第一条 本清单规定用于人体完整皮肤和黏膜的抗菌剂和抑菌剂的有效成分,适用于直接用于人体完整皮肤、口腔黏膜和阴道黏膜(不包括用于人体足部、眼睛、指甲、腋部、头皮、头发、鼻黏膜、肛肠等特定部位),具有一定杀菌或抑菌(细菌和酵母菌)作用,但不以治疗疾病或者改善皮肤、黏膜的症状为目的的抗菌剂和抑菌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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